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1783号

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与余文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余文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1783号原告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88号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现代馆1楼B101、2楼B201。法定代表人梁彦君。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金光,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麟,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智恒思贸易杭州第三分公司)与被告余文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余文罡赔偿智恒思贸易杭州第三分公司的财产损失共计14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余文罡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智恒思贸易杭州第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光,被告余文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9日,余文罡带其孩子在滨江区江南大道1078号大都会家居博览园红9(现代馆)处,因茶几玻璃台面断裂与他人发生纠纷,经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茶几的损坏与余文罡有因果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佳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