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470号
原告:吴鹏云,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宏图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育新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苗润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绍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光,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殿起,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金色阳光花园9号楼4单元。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