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1470号

吴鹏云与聊城宏图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绍山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鹏云,聊城宏图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绍山,张殿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470号

原告:吴鹏云,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宏图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育新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苗润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绍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光,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殿起,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金色阳光花园9号楼4单元。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