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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233号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高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损毁。如果需要续封,在期限界满前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炜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法执字第2233号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查封被执行人查封期限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于新蛟联系电话:0536-267****;185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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