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09号
原告:王宝刚,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总经理。
被告:黄亚东,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永强小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刚诉被告吉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黄亚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刚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宝刚承担。
审 判 员 李宏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