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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31-1号

任志前与陈世宜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志前,陈世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世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志前与被执行人陈世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山民初字002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陈世宜于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任志前20000元,剩余的16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世宜在山阳县漫川信用社法官分社的账户中有存款18307.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世宜在山阳县漫川信用社法官分社的账户中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临东

审判员  陈美成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