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世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志前与被执行人陈世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山民初字002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陈世宜于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任志前20000元,剩余的16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世宜在山阳县漫川信用社法官分社的账户中有存款18307.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世宜在山阳县漫川信用社法官分社的账户中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临东
审判员 陈美成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