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478号
原告:王延静。
被告:王洪梅,
被告:侯显阔,
被告:兖州市大润发超市
负责人:闫雪园、个体经营业主。被告闫雪园。
被告: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静与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静撤回对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