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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478号

王延静与王洪梅、侯显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延静,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478号

原告:王延静。

被告:王洪梅,

被告:侯显阔,

被告:兖州市大润发超市

负责人:闫雪园、个体经营业主。被告闫雪园。

被告: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静与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静撤回对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