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林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夫菊。再审申请人刘林友因与被申请人郭夫菊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林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俊梅
审判员 吴以虎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