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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00080号

再审申请人刘林友与被申请人郭夫菊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林友,郭夫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林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夫菊。再审申请人刘林友因与被申请人郭夫菊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林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俊梅

审判员  吴以虎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