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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844号

高凤祥与高永军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凤祥,高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祥,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永军,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凤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3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98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高凤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3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98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