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913号原告李华明。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苏美。被告王金辉。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宝礼,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明与被告王苏美、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李华明负担。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倪 明
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