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59-1号

鲁英俊与薛恩蕊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鲁英俊,薛恩蕊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59-1号

申请人:鲁英俊。

被

申请人:薛恩蕊。

申请人鲁英俊与被申请人薛恩蕊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薛恩蕊股票交易账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薛恩蕊的股票交易账号;

二、解除担保人杨虎名下的小型黑色轿车。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