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12刑初80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男,1963年2月1日生于广西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桂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临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松活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龙松活龙某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和几个钻好孔的编织袋来到五通镇三友村委会周村苏某家养鸡房,从养鸡房偷了一只母鸡放进编织袋里。鸡叫声吵醒了正在睡觉的苏某,苏某起来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抓获,并报了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传唤到五通派出所问话,并对被告人龙松活龙某行政拘留5日。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盗窃的母鸡价值43元人民币。2015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龙松活龙某携带电筒、一个编织袋和一些绳子来到五通镇三友村委会上头园村唐某家的灰房边,趁无人之际,从后墙爬进唐某家的灰房里,到鸡棚里偷了一只母鸡放进编织袋里。鸡叫声吵醒了正在隔壁睡觉的唐某,唐某起来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抓获,并报了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传唤到五通派出所问话,并对被告人龙松活龙某行政拘留10日。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盗窃的母鸡价值48元人民币。2016年2月3日2时许,被告人龙松活龙某骑着三轮自行车携带三个编织袋、四根塑料绳和一个黑色的电筒来到五通镇三友村委会邓家村,趁周围无人之机,窜进邓某家没有上锁的鸭棚,偷了三只鸭子放进编织袋里。鸭叫声吵醒正在睡觉的邓某,邓某起来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抓获,等天亮后将被告人龙松活龙某扭送到五通派出所。公安机关随队被告人龙松活龙某行政拘留15日。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盗窃的鸭子价值104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松活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据材料保全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编织袋三条、电筒一个、塑料绳四根,被害人苏某、唐某、邓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本院(2014)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桂中监狱(2014)桂中狱释字第79号、(2015)桂中狱释字第633号释放证明书,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6)19号、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松活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松活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编织袋三条、电筒一个、塑料绳四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欧阳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宇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