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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7089号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经济联合社与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经济联合社,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089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阿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观山村经济联合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