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038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连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雅静,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本友,公司职员。被告曹起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起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