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330号原告张运兵。被告张代虎,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施少红,出年月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兵与被告张代虎、施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兵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运兵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容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