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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王志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波,王志,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男,1970年5月6日出生,锡伯族,工人,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王志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尾欠款1,238,987.20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此款,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支付执行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238,987.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王志(户名:王志、卡号:6228480188137779578)。

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季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