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绰号“光头”,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佳,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叶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伙同李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九小旁边及虹桥镇吴宅村等地摆设赌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于2015年4月21日早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蔡某乙等人。期间,被告人吕某所办的赌场共抽取头薪5万元以上,赌博人次达到200人次以上。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胡某甲、张某、黄某、鲍某、胡某乙、温某甲、胡某丙、蔡某甲、贺某、蔡某乙、陈某、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和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吕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场开设时间、地点、人数等均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五万元头薪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收到两、三万头薪,李某和杨某收取多少头薪其并不确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个人只分得头薪款两、三万,对同案犯的真实获利情况并不了解,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在乐清市虹桥镇九小旁边及虹桥镇吴宅村等地摆设赌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李某、杨某在赌场中帮忙抽取头薪。赌场于2015年4月21日早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蔡某乙等人。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5万元以上,参赌人次达到200人次以上。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赌场赌资、赌具的查处情况以及相关参赌人员的处罚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某、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3.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前科记录。4.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21日早上,虹桥派出所在吴宅村一空地上查获一赌场,并当场查获赌博人员蔡某乙、陈某、吴某、蔡某甲、胡某丙、黄某、鲍某、胡某乙、温某乙、贺某,查获残缺麻将牌一副,麻将毯一条。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7时40分许,其去吴宅村河边的赌场里玩,其到场时已经有二十多人围在桌子边,其中有十多个人在押钱赌博,其也押了几把,大概在7时50分许,派出所民警就过来抓赌了。该赌场其去过两次,是以牌九方式赌博的,庄家赢钱以后都会被一个外地男子抽取几百元不等的头薪,一天的头薪至少有一千多元。6.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这个赌场是从去年夏天开始的,几乎每天都有赌,都是早上六点开始,赌到中午没有人时结束。赌博的地点是在吴宅村的空地上、对面的八达电子门口的空地上、金山排挡对面小巷子的空地上、黎明村黎明家园前的厕所边,如果下雨就摆在城南大道的桥下,一般都有二、三十人,一场至少十个人,平时都是光某自己在抽头薪,后来有一个叫杨某和李某的人在抽头薪。7.证人蔡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21日其到吴宅村的空地上赌博,7点5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参与赌博的一共有十几个人,赌场有一个光某男子和两个外地青年男子抽头。其在40天前第一次来赌场,刚开始都是光某一个人在抽头,期间其有几次没有去,光某男子至少抽了20天头薪,最近一个星期换成这两个青年来抽头,赌场平均每天头薪应该有800元以上。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其在周宅村的河边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在该赌场赌博了四、五次。平时赌场有二、三十号人,赌场用麻将牌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庄家输赢大概在一、两万左右,平均每门都有两、三千,每次抽取头薪都有两、三百。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7时40分许,其到吴宅村河边的赌场找人,当时已经有二十多人在用玩牌九。其来过这个赌场好几次,庄家赢钱时都会被两个外地男子抽取几百元不等的头薪,赌场每天至少可以抽取800多元头薪,其第一次是在13天前来过这个赌场,期间一共来过四、五次。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早上7时30分许,其到吴宅村准备向朋友阿天要钱,经过吴宅村的一块空地,发现有人围在一起赌博,其就过去看了一会,原来坐庄的本地男子不做庄了,起身后拿了几百元给边上看的青年男子说是头薪,后来一个外地男子来坐庄,之后过了十几分钟就被民警过来查获了。当时赌博人员是用麻将牌以牌九的方式赌博的,本地男子坐庄时每门大概有几千元,外地男子坐庄时每门只有几百元。11.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在吴宅村的河边的空地上有二十多人围着一张桌子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到这个赌场好几次,听说有人在看场,具体有无抽取头薪、如何抽取其不清楚。1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7点30分左右,其第一次去吴宅村的空地上赌博,其和胡某丙到场时已经有十几号人围在那里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听说已经有人坐庄赢钱走了,后来来了一个三十来岁的男子在坐庄,大概7点50分左右其和十来个赌博的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其在赌博的时候每门差不多有几百块钱,少的有几十块钱。13.证人温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4月21日7点左右到吴宅村找人时路过一块空地,当时有一二十人围在那里赌博,其看到熟人便过去打招呼,当时赌场里是以麻将牌的形式在赌博,听人说是赌牌九,后被公安人员带走。14.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吴宅村河边那里有赌博,便于2015年4月21日7点左右和胡某乙俩人过去玩,到场时已经有十几个人在赌牌九,其参与了四把,每把押了50元,每门差不多有几百块钱,少的有几十块钱。庄家赢钱时有个男子在边上抽头薪,其过去后看见这个男子抽了一次头薪,庄家给了其几百块,具体金额不清楚。1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7日,吕某在虹桥镇虹河西路中国工商银行虹兴支行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16.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其的赌场一般摆在虹桥镇周宅村河边的空地上,还有河对岸的八达电子厂旁边,下雨时会转移至边上吴宅村的桥下,这个赌场一直都是存在的。在2015年过年后跟湖北的“阿召”一起办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总共抽取头薪1000多元,其分到五、六百元。2015年4月份其和李某一起办了大概十多天,李某叫了同乡杨某过来帮忙,赌场里还有两个老头帮忙拿桌子、赌具,这两个老头是自己到赌场帮忙的,其没有给他们好处费,每次赌场坐庄的人赢了会分个20到50元给他们,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在15人左右,期间共抽取头薪大概七、八千元,其分到三千多元。17.同案犯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其知道一个叫“光头”的外地男子在虹桥镇周宅村和吴宅村一带摆设赌场,下雨天时会移到城南大道的新桥下面。刚开始是光头一个人在搞赌场,在赌场被抓的两个多月前,有两个老头在赌场帮光头做事,一个负责搬赌博用的桌子,一个负责拿赌博用的麻将牌,光头会给两个老头一点钱,庄家赢钱后也会给他们几十元不等。在赌场被抓的前十几天,光头说自己有事情,让其帮着看赌场几天,帮他抽取头薪。后其在赌场管理抽取头薪大概十三天时间,一两天后,其叫了老乡杨某过来帮忙。光头偶尔会过来看一下,每天赌场结束后其会把头薪交给光头,光头会当场给其两、三百作为报酬,其再分一半给杨某,赌场每天头薪六、七百元,总共抽取头薪八千多元。李某辨认出吕某就是光头。18.同案犯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光头”在虹桥镇吴宅村一带的空地上摆设赌场,其因为喜欢赌博也经常过去,赌场每天至少有一、二十人,赌场起先只有光头和两个老头在管理,光头负责抽取头薪,两个老头负责搬桌子和麻将牌,每次有人下庄就要分一部分头薪给光头,两个老头也会拿一些钱。2015年4月份,光头将赌场交给李某打理,后来李某叫其过来帮忙。之后十来天,其每天都到赌场李赌博,偶尔帮李某收取头薪,赌场里庄家每赢一万元就抽取三百元,期间赌场每天大概可以抽取七、八百元,总共大概抽取了七、八千元,其听说光某和李某头薪是按照六四分的,李某每天会给其一、两百元,其总共拿了一千元左右的好处费,两个老头每次庄家赢钱的事后都会分给他们。19.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4年5月份左右在虹桥镇第九小学旁边的赌场里认识了一个叫光头的外地男子。2015年1月底,光头让其帮他运桌板、桌子给赌场的人用,赌博结束后其用单轮车将桌子搬走,每天从早上六点钟开始赌到早上八点左右,还让另一个老头帮他送麻将到赌场,每天光头都会给其至少10元好处,有时坐庄的人赢了钱也会分其20元或30元不等,其帮光头在九小旁边的赌场运木板赌博大概20多天。大概是农历过年后几天,光头把赌场搬到了吴宅村河边的一块空地上,大概又摆了两个多月,下雨天会摆在城南大道的桥下。刚开始都是光头一个人在吴宅的赌场里抽头薪,最近半个月光头叫来了两个年轻外地男子在赌场里抽头,光头偶尔会过来看一下,直到4月21日赌场被查获。赌场按照庄家赢一万元,抽头薪三百元,多赢多抽,少赢少抽,没有赢就不抽。赌场每天少的时候可以抽取七、八百元,多的时候可以抽取一千多元,平均一天可以抽取一千元左右。赌场每场次至少有十几人,光头一个人的时候大概开设了三、四十场,之后叫了两个年轻人帮忙时大概开设了十五场左右。其平均每天可以从光头和庄家那里拿到30元左右,按照70天计算,总共大概2000元左右。其辨认出送麻将牌的哑巴老头就是张某,吕某就是“光头”,李某和杨某就是两个年轻外地人。20.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三个月前一个绰号叫“光头”的男子让其拿麻将到吴宅村的赌场,赌场是从2015年1月份开始,刚开始时是“光头”一个人,最近一个月有两个年轻人在抽头新,赌场大概开设了两、三个月,赌场基本每天都有开设,其在赌场里至少参与了75天,“光头”每天会给其二十元左右,庄家赢了也会给其20元,另外“阿道”有在帮赌场搬桌子。其辨认出胡某甲就是搬桌子的“阿道”,吕某就是“光头”,李某和杨某有在赌场里抽头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取头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辩称其个人获利2、3万元,但其对同案犯杨某、李某的获利情况不了解,故对赌场总获利5万元有异议。经查,根据证人蔡某甲、蔡某乙、吴某、胡某甲的证言以及同案犯李某、杨某的供述,该赌场平均每天抽取头薪至少800元;虽然被告人吕某辩称赌场系断断续续开设,其开设时间为四、五十天,但根据同案犯杨某、李某的供述,吕某自2014年6月份便开始开设赌场,根据证人张某、胡某甲的证言,俩人在吕某开设的赌场中帮忙已经至少七十天,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场总获利5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获利数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人数等主要犯罪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庭审中虽然对获利金额有异议,但最终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故仍认定为如实供述,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吕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吕某共同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文协
人民陪审员 胡建光
人民陪审员 姜 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斯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