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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953号

陈磊、东莞紫天照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磊,东莞紫天照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东莞紫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西坊南园五巷*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0388866-8。

法定代表人:陈世贤。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东莞紫天照明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85号终局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磊经济补偿金1443.3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69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85号终局裁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19民特73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终局裁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在该案处理完毕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39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撤回撤销终局裁定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立兴

审 判 员  苏志康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