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10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连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浩 来源: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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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10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连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