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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1069号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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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10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连升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