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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496号

杨三军诉被告田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三军,田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496号原告杨三军,1984年1月1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田桂珍,1972年9月15日出生,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杨三军诉被告田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桂珍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军对被告田桂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杨三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塔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喜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