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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876号

原告唐小芹诉被告刘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小芹,刘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76号原告唐小芹,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汉城街办西查村120号。身份证号:610112197501274023。被告刘颖,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县人,无业,住西安市红光路钢厂家属院13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10104197909098406。委托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芹诉被告刘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芹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01.5元。

审 判 长  孙晓凤

代理

审判员  铁文静

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