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丹,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志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志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孙志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苏长友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智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