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228号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120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29-B#。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晨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广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