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民初605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承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甲。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丽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在东安县大庙口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陈雅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承新、阳征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8日生育一男孩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嗜赌成性、屡教不改,不仅花掉了其本人赚的所有钱财,更是伸手向原告借款用于其个人事务支出及赌博。自2013年至今,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两地,原告拼命工作独自抚养小孩。被告对原告有暴力倾向,摔手机、摔菜刀、锤烂桌子,对此原告及小孩身心恐惧。原、被告也曾达成离婚协议,最终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搁置下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唐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婚生小孩的身份信息;4、租房合同、公证书及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5、图片三张,拟证实2015年下半年原、被告见面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有自残倾向;6、赌博网址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拟证实被告嗜赌成性;7、离婚协议复印件2份,拟证实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曾当面协商离婚事宜,因户口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8、婚内借条复印件2张,拟证实被告婚内向原告借款62500元用于其个人事务及赌博;9、个人收入证明,拟证实原告的个人收入情况,有能力抚养小孩;10、幼稚园收款收据复印件3张,拟证实原告抚养唐某乙在长沙一所较好的幼稚园读书;11、保险单复印件,拟证实原告为唐某乙购买了人寿保险。被告唐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均系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身份、结婚状况的有效证件,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6、7、8,因不符合证据举证规则的法定形式,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9、10、11,能反映原告的工作生活现状,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甲系高中同学,双方都曾在株洲读大学,在读大学期间经同学撮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6月毕业后,原、被告双方先后在湘潭、深圳等地务工。2010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湖南省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娘家待产,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于2011年1月8日生育一男孩唐某乙。小孩1岁时,原告带着小孩去深圳跟被告共同生活,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就带着小孩回到东安生活,被告一直在深圳务工。2013年3月原告到长沙务工,工作稳定后将小孩接至长沙生活至今,被告一直在广东务工,多年来原、被告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唐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大学期间又在同一个城市求学,双方自由恋爱并结为夫妻,且共同生育一男孩,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由于经济原因,原告在长沙务工并带养小孩,被告在外省务工,双方长期分处两地,导致日常沟通不够,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今后只要双方到一起共同生活居住,日常多一些交流和沟通,夫妻间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原、被告双方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丽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雅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