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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522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徐建伟、席雯、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席雯,徐建伟,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陈增军,任主任。被执行人席雯,女,出生于1980年3月31日,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徐建伟,男,出生于1978年2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索郡,任总经理。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席雯、徐建伟、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雯、徐建伟、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854.60元(包含执行费4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