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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617号

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617号原告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仲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勉勋,1973年,3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祁显峰。系公司员工。被告杨丽君,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提交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