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1行初7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扎鲁特旗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白乙拉,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扎鲁特旗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 判 长 陈那木拉
审 判 员 巴达拉呼
人民陪审员 包 玉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