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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辖终639号

李天峰、东莞市石排恒星五金建材贸易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天峰,东莞市石排恒星五金建材贸易部,东莞市横沥东博晟五金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峰,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石排恒星五金建材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庙边王路段。经营者:黄锦全,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审

被告:东莞市横沥东博晟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牛庄对面。经营者:李天峰,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上诉人李天峰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李天峰住所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石排恒星五金建材贸易部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东博晟五金制品厂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