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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78号之一

萧县利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董宏民、何耀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萧县利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宏民,何耀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萧县利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太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宏民,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何耀灿,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朱庄矿工人九村10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8100116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宏民、何耀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宏民、何耀灿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萧县利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42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6月7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