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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905号

孙文庆与张秀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文庆,张秀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905号原告孙文庆。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连。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庆诉被告张秀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文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文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齐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