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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453号

张义和与王兴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义和,王兴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453号原告张义和,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炮台村一社,住该社6号。委托代理人陈海涛,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泉,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泰安路居民,住该镇泰安路108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南街西侧173号。委托代理人李积多,平安产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和诉被告王兴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张义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义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义和负担。

审判员  王宏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长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