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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刑初724号

陆某犯非法经营罪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7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荣飞、被告人陆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为非法营利,在余姚市陆埠镇家中,采用短信等方式,多次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14万余元,并报给上家。2015年5月初至同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营利,在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295号手机店内,多次接受丁某(已判刑)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9030元,并报给上家被告人陆某。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陆某、刘某分别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丁某、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刘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毛瞻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