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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468号

徐建红与程根土、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红,程根土,应敏,杨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468号

原告:徐建红,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雪飞,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根土,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应敏,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杨淑平,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红与被告程根土、应敏、杨淑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