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敬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黎明,职务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青岛敬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嵩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青岛敬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到庭表示已与被执行人青岛嵩泽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将140300元案款自行交接完毕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