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4民初320号

( 2016 )陕0924民初320号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诉被告杨某乙遗赠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320号原告杨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吴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杨某乙,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诉被告杨某乙遗赠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吴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