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320号原告杨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吴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杨某乙,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诉被告杨某乙遗赠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吴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作毅
审 判 员 寇德强
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