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35号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4723872X。法定代表人成志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修东,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部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冷钢,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冷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修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7日晚23点左右,被告冷钢带领一辆半挂车进入广发金融大��停车场,进入的理由为搬运房屋装修结束所产生的建筑废料,在此过程中,被告冷钢指使该车的司机将车头开走,将半挂车的车斗堵在了广发金融大厦进出口,导致广发金融大厦业户的车辆无法正常进出,迫使我司另行安排安保人员开启平时关闭的消防应急通道,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在第一时间向管辖地派出所报警,经过派出所多次出面警示,被告冷钢在2015年8月21日午夜12点将堵在广发金融大厦进出口的半挂车拖走,截止到8月21日,被告冷钢的侵权行为长达14天,在此期间,被告冷钢的侵权行为给我司及广发金融大厦的全体业户造成不同损失,也给防火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侵权在成的2个车位费损失3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权拖车在侵权期间的停车费1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因被告侵权造成原告额外增加安保人员的加班费572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冷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青岛市市南区广发金融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广发金融大厦的物业及车位管理工作。原告提供视频光盘一份,主张2015年8月7日,被告冷钢将拖车堵在广发大厦出入口,直至2015年8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才将拖车拖离。在此期间,被告的拖车占据两个固定车位及五个临时停车位。固定停车位每月460元/个、临时停车位每天20元/个,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停车位损失为460*2/30*13+20*5*13=1699元。原告另提供临时加班安排表及员工加班单一宗,主张在被告冷钢将广发金融大厦正门堵住后,原告只能将平时关闭的应急消防通道门打开,公司加设门岗安保人员加班职守。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0日原告公司加班天数为13天,加班工资为572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视频光盘、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明细、临时加班安排表及员工加班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且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2015年8月7日,被告无故用拖挂车将原告管理的广发金融大厦正门口堵住,导致原告管理的广发金融大厦小区无法正常出入,并占了原告多个车位,为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车位费用,通过原告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被告的拖车占据了两个固定车位及五个临时停车位,原告小区的固定停车位费用为每月460元/个,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固定车位损失为460*2/30*13=399元;临时停车位为五个,费用为20元/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临时停车位损失为20*5*13=1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0日13天的加班工资572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冷钢将广发金融大厦正门堵住,导致原告才将平时关闭的应急消防通道门打开并加设门岗安保人员加班职守,为此发生的加班费用572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冷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冷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车位费损失399元。
二、被告冷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车位停车费损失1300元。
三、被告冷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富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额外增加安保人员的加班费5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冷钢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双武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丰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