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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财保2号

罗桂雄与甘友宽、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桂雄,甘友宽,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财保2号申请人罗桂雄,男,1947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担保人张馨元,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担保人唐启腾,男,1981年1月6日出生,瑶族,住上林县。被申请人甘友宽,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林县。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覃建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罗桂雄与被申请人甘友宽、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桂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号牌:桂A×××××)进行查封、扣押保全,担保人张馨元、唐启腾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机动车号牌:桂A×××××)为申请人罗桂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桂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馨元、唐启腾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机动车号牌:桂A×××××)。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号牌:桂A×××××)。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

三、扣押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号牌:桂A×××××),扣押期限从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申请人罗桂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继人

审判员  蒙旭贵

审判员  李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