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267号罪犯贡俊杰。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贡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被告人贡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248.83元。于2011年1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贡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贡俊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贡俊杰于2010年1月11日凌晨持刀窜至鹿楼乡后营村郭某鸡场内,用刀将郭某砍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贡俊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5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贡俊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贡俊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