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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5号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孙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孙金凤,陈国强,陈记永,马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河间市城苑东路。负责人陈素英,经理。被执行人孙金凤,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记永,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艳明,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金凤、陈国强、陈记永、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