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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54号

肖俊与陈长明、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俊,陈长明,张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54号

原告:肖俊,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陈长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文娟,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肖俊诉被告陈长明、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