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54号
原告:肖俊,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陈长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文娟,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肖俊诉被告陈长明、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