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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1049号

孙有龙与何乃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有龙,何乃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049号原告孙有龙,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被告何乃富,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原告孙有龙与被告何乃富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雒仲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孙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有龙承担。

审判员  雒仲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