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049号原告孙有龙,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被告何乃富,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原告孙有龙与被告何乃富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雒仲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孙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有龙承担。
审判员 雒仲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