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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39号

李金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39号申请人李金英,女,193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李金英要求宣告顾德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金英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顾德良系母子关系。顾德良于2010年12月6日失踪后,杳无音讯,迄今已满四年,然经多方查找未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顾德良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顾德良,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四村XXX号XXX室,系申请人李金英之子,顾德良与朱彩云于2004年8月10日离婚。李金英于2011年3月17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淞南派出所报顾德良失踪,至今杳无音讯。2015年6月4日,李金英向本院申请宣告顾德良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寻找顾德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德良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顾德良失踪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其母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顾德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