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244号罪犯高帅。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于2013年5月30日送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高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高帅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温州街酒吧饮酒期间与固某发生矛盾,后对固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6月累计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原判和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