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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陈红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陈红星,朱友祥,吴风秀,黄棠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民主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6836-0。代表人陈涛,行长。被执行人陈红星,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朱友祥,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吴风秀,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黄棠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宁县。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新光

审判员  郑玉平

审判员  刘建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