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43号罪犯赵爱民,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住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爱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被告人赵爱民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市法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赵爱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2年7月16日,该犯被交付潞城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3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赵爱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嘉奖三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爱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5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