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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343号

赵爱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43号罪犯赵爱民,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住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爱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被告人赵爱民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市法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赵爱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2年7月16日,该犯被交付潞城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3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赵爱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嘉奖三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爱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5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