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836号
原告:沈华中。
被告:孙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中与被告孙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华中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华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