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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412号

贺春利与邱顺风、王彩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春利,邱顺风,王彩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贺春利,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顺风,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彩则,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邱顺风之妻。本院在执行贺春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顺风、王彩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贺春利偿还借款45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16元、执行费47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贺春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顺风、王彩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贺春利偿还借款45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16元、执行费47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