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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行终303号

孙广仁诉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广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广仁。上诉人孙广仁起诉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津0102行初44号行政裁定,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孙广仁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孙广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属于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就被诉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业已达成安置协议,其拆迁安置问题已得到解决。现上诉人起诉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无事实根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敬梅

代理

审判员  乜 红

代理

审判员  吕本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