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65号罪犯孙硕峰,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荣河镇刘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硕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
被告人孙硕峰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淄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允许上诉人孙硕峰撤回上诉。2012年6月29日,该犯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8日,该犯被调入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孙硕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硕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5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硕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201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