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959号
申请人:徐央锋。
申请人:邹美萍。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央锋与申请人邹美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央锋与申请人邹美萍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徐央锋损失:修理费3180元、施救费300元;
二、经双方确认邹美萍损失:修理费900元、医药费10587.35元、伙食费810元、护理费2160元、误工费8200元、交通费230元;
三、以上合计损失26367.35元,全部损失由徐央锋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