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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069号

曲志忠与吴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志忠,吴林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69号原告曲志忠。被告吴林倩。

原告曲志忠与被告吴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志忠2016年4月5日诉至法院,于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曲志忠负担。

审判员  吴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彩凤 来自: